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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 李伟,男,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山东省高唐县人,曾就职公安局从事法制工作。目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李律师主要致力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以较高的办案业务技能和高度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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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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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要点

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审查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一、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要点

对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应紧密地围绕上述的证明对象展开。具体而言,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当做好下列审核工作。

(一)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审核的方法详见本章第四节相关内容)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诈骗案件,在甄别系个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问题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甄别非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无论是以单位法人代表的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施诈骗,也无论是单位的负责人还是单位的职员对外签订合同实施诈骗,只要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就属于单位犯罪,否则就属于个人行为。二是甄别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为单位的授权行为,单位事后是否认可。如果行为人系假冒单位名义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实施合同诈骗,则属于个人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单位事后没有追认的,还是属于个人行为。

(二)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在对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中,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审查非常重要,它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重要区别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欺骗的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自己占有,也可能是为了单位或者他人占有。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仅是由于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同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

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合同诈骗过程中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中,法制承办人应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及具体过程是否讯问清楚,还应注意对收集到的其他证据进行客观的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时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特征,包括在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主观故意情况。例如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和收受货款后是否有逃匿的行为等情况来,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审查犯罪的预谋与组织过程是否讯问清楚。

(三)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通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行为,以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案件审核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所使用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具体手段、诈骗财物的数额、用途或去向、参与人、被害人及其他共同作案人的情况进行详细审查,重点是对利用经济合同,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手段进行审查。如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假冒他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或者购入价,有无营利的可能,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收到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定金后等是否供货或者提供服务,是否逃跑等,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这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纠纷的关键环节。

通过对各种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作出判断,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定性。

(四)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后果进行审核

合同诈骗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侵犯。在案件审核中,应注意审查合同诈骗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为有关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三.合同诈骗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

(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证明要求。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刑事拘留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合同诈骗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合同、犯罪嫌疑人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明文件、收条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证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是本单位管辖的证据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相关证据。如果系单位犯罪的,应有证明单位资格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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